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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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章程

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科学技术奖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能源、动力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能源、动力领域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能源、动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能源、动力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结合。

       第四条    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科学技术奖属于社会力量设奖。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示、异议和回避制度,接受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和社会监督,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评奖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任期5年(根据理事会换届),奖励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理事长担任。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制定与修订《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科学技术奖章程》;

       (三)聘请评审委员会委员,任命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人选;

       (四)审核评奖流程及结果;

       (五)对评奖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以及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度申报情况,从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任期一届,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分为初评组和复评组。

       初评组按奖项类别分组,每组由不少于9位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评议,并打分排序;

       (二)向复评组按不少于150%的比例,建议获奖项目及其获奖等级。

       复评组由不少于11位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奖项的征集、受理、评审、公示、颁奖等工作;

       (二)对奖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更新与维护专家库;

       (四)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向相关部门推荐参评项目;

       (五)对接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等单位的科技奖励与评价工作。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及奖励办成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及申报项目信息。如有违规者,将终止其参与当年度评奖工作。

 

第三章 奖励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设置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合作奖四类(同一完成人或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不同类别的评审)。

       (一)“自然科学奖”奖励在能源、动力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取得重大突破,引领学科发展的单位和个人;

       (二)“技术发明奖”奖励在能源、动力领域对产品、方法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中,完成重大技术发明与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能源、动力领域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国际合作奖”奖励在能源、动力领域国际科技合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奖励等级。基础研究成果属于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技术发明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新性科技成果特别突出,对科学技术进步和学科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的项目,可视情况评为特等奖。国际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原则上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数量根据当年度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年度总获奖项目数不超过当年度总申报数的30%,二等奖数量不超过一等奖2倍。国际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多于3个。质量第一,宁缺毋滥。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成果应用转化过程中提供物质、经费和技术等支撑条件,并对项目进行组织的单位。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或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的完成人。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对单项授奖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实行限额。单项授奖主要完成人限额: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不超过5人;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不超过6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单项授奖主要完成单位限额: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不做限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7个。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均应根据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面向全国从事能源、动力领域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国际合作奖面向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自由申报科学技术奖:

       1.基础研究成果在理论上取得重要突破和创新性发展,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为国内外工程热物理学界所公认,并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用,对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和指导作用。

       2.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自主创新,属国内外首创或本行业先进的技术研究成果,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3.科学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成果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具有重大贡献。

       4.在全球范围内有较高学术声望,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二)申报项目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的争议。

       (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须征得所在单位或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

       (四)不接受涉密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正在研究中的或权属有异议的成果,不得申报。不建议已获国家级、省部级奖,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奖励的成果参加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申报奖励截止期后,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报。逾期不补报或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参加评审。

       第二十一条    通过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秉持兼顾大同行、小同行的专家评审的原则,由不少于5位的初评组专家进行函审评议。

       第二十二条    经初审推荐获奖的项目,由主要完成人在复审评审会上进行汇报并答辩。

       第二十三条    复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等奖应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二等奖应获得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票数。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奖励委员会对评奖流程及结果进行终审,经奖励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被评项目主要完成人为直系亲属、师生、同一单位同事关系时,均须回避本年度评审工作。

 

第六章  公示、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主管部门、中国科协和社会的监督,实行先评审后异议的程序。评审结果在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天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实名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材料,明确提出异议举证,并有义务协助异议调查。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奖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异议的调查,根据异议举证所提出的证据开展核查,会同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委员会裁决。

       指定日期内异议项目没有处理结果的,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由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奖励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授奖前应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奖励办公室负责发放相应获奖证书。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在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每年度的学术年会上举行颁奖典礼并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奖申报、评审具体实施方案以当年度评奖工作通知为准。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不论何时,一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并在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坚决反对评审工作中出现各种不正之风。如有违规行为,将终止其参与评审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